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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城投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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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切实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及鄂尔多斯市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的人力资源管理,各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在不违反本制度的情况下可以进一步优化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用人需求管理

第三条 审批流程 

用人需求由各用人单位原则上按年度于年初提出,集团公司各部门填写《用人需求申请表》(附表一)、各子公司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目标制定用人需求计划,以正式文件向集团提出用人申请,明确申请原因、具体岗位、需求人数、任职资格、配备方式等。企管人事部统一负责分类汇总,用人需求原则上优先采用内部调整方式配备,若无法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则采取公开招聘方式。拟定内部调整人员名单提交集团业分管领导、人事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按照调整流程(详见附表二)执行。

第四条 未经集团公司研究通过的调整和招聘事宜,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开展相应工作。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公开招聘计划经集团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用人单位自主招聘。公开招聘要严把“入关口”,严格履行员工公开招聘流程,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由各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企管人事部审查,具体包括公开招聘简章、薪酬待遇、招聘渠道、方式和程序等内容。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开招聘信息应通过报纸、政府相关网站、公司官网、第三方机构等平台发布,不得设置歧视性录用条件,不得降低条件定向招录。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根据招聘岗位报考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包括审核应聘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含学历、学位、相关证书等信息)。
  (四)考试、考察;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按照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不低于1:3的比例组织应聘人员笔试,按照不低于1:2的比例组织应聘人员面试,由人事部门按照综合成绩对各岗位候选人形成考察报告,提交用人单位党组织会议研究审议。

(五)体检;考试通过人员应在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项目和合格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对拟录用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七条 集团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包括竞聘岗位、人数、任职资格竞聘程序等。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八条 特殊人才是指公司特别需要的,具有特殊管理水平的管理人才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需要以高于本公司正常薪酬水平招聘的人员,公司急需的特殊性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级、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市级、旗区级政府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2、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2年以上的人员,大中型非公企业任职高级管理岗位3年以上的人员。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第九条 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以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第四章 劳动关系管理

第十条 入职管理:

1.新入职人员须填写《入职登记表》(附表三),提供人事档案(密封)、身份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职称或相关资格证书原件,材料提交齐全后签订劳动合同。

2.内部调入人员持原入职登记表、员工内部调整审批表、调动通知、原劳动合同、人事档案、身份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职称或相关资格证书原件,材料提交齐全后与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试用期与转正规定:

1.新聘人员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特殊人才可部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薪资、待遇按照《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2.试用期满须进行转正考核,由劳动者本人填写转正申请,经分管人事领导审批后办理转正手续具体详见《转正申请表》(附表四),子公司负责所属新聘人员转正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管理范围:

1.集团公司:

1)集团公司部长及以下人员。

2)全资、控股子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

3)参股子公司由集团公司委派的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

2.子公司:

1)本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下人员。

2)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

3)参股子公司由本公司委派的人员。

第十三条 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首次签订期限为1-3年,当劳动者在集团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集团与劳动者本人各持一份。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 离职审批

1.职务人员离职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所属公司党组织会议研究通过后,转至本单位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员工辞职应提前30日提出申请,填写《员工离职审批表》(附表五),经本单位用人部门、人事部门、办公室(行政部)、财务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申请人员将《员工辞职审批表》交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办公室(行政部)做好离职人员固定资产回收,人事部门做好离职月份的工资核算,完成后签署《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附表六)。

第十六条 员工退休:

1.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2.退休年龄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文件执行,档案身份为干部的年满55周岁,身份为工人年满50周岁(延迟退休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执行)。

3.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经劳动部门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

4.员工退休手续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协助办理。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办完有关手续,从领取退休金之日起,企业停发工资,由社保办理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5.员工退休后,应工作需要及本人意愿,经集团公司审批后可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劳动报酬、保险、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人事档案管理范围:

1.集团公司:

1)集团公司部长及以下人员。

2)全资、控股子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

3)参股子公司由集团公司委派的人员。

2.子公司:

1)本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下人员。

2)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

3)参股子公司由本公司委派的人员。

第十八条 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与归档:

1.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要做到完整、真实、及时、规范。管档部门要经常性地、有计划地进行人事档案材料收集,不断补充档案内容。

2.人事档案需收集归档的材料为:个人履历或简历、入职登记表、身份学历证明、职称资格证书、奖惩材料、转正调薪材料、岗位变动证明等材料。入档材料变更后,员工个人应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更新。

3.人事档案所涉各类证书、证件需用复印件存档,由职工本人提供各证书原件,由人事部门验证后留存复印件。

4.人事档案材料要有档案目录,档案材料装订顺序与目录相符,档案材料一律采用A4纸型,档案材料要统一使用档案盒或档案袋保管。

5.整理人事档案必须做到鉴别认真、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第十九条 人事档案的转递与核查:

1.人事档案应随着本人工作调动及时转递,人事部门在转递档案时须填写《人事档案材料转递单》(附表七),并严格按要求履行移交手续。

2.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所保管的人事档案及材料登记造册,定期统计核对,做到簿册齐全,数目清楚,帐档相符。

第二十条 人事档案的查借阅:

1.本公司领导、党群部门、人事部门可直接查阅人事档案,借阅时应档案管理人员陪同下进行。

2.其它各部门查借阅人事档案时须填写《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附表八),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借阅。

3.外来单位查阅人事档案时,持盖有公章的单位介绍信,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六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日:星期一—星期五(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30。集团公司采用考勤机打卡签到,一天签到4次,因公外出办事人员外出时在本部门外出登记表登记,在规定打卡时间内进行外勤打卡。子公司可根据本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进一步严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所有员工上班后晚到10分钟者,即为迟到;下班前早退10分钟者,即为早退;工作时间内未履行请假手续离开工作岗位60分钟者,即为脱岗;迟到、早退或脱岗超过60分钟,即为旷工。

第二十三条 迟到、早退或脱岗一次在当月工资扣除30元,旷工1日扣除当日工资,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公司可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考勤员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勤登记与管理工作,应于次月1日至企管人事部领取本部门月度考勤汇总表,由各部门负责人核准外勤打卡情况并签字,确认后的月度考勤汇总表将于次月3日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同时将各类请假审批表(原件)交于企管人事部,子公司负责其内部员工的考勤管理工作。

第七章 假别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集团实行的其它所有假别均履行请假审批制度,由请假人员填写《请假审批表》(附表九至十一)。

第二十六条 审批权限:

1.集团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下人员:

1)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3-7天(含7天)以内须分管领导审批;7天以上须总经理审批;

2)请假3天以上需向企管人事部提供请假审批表(原件)备案。

2.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含部门负责人、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1)除事假以外其他假别均需向企管人事部提供请假审批表(原件)备案。

2)请假事先应向主要领导(董事长、总经理)请示批准

3.集团领导班子人员:

1)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三总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请假需向集团主要领导(董事长、总经理)请示

2)集团公司纪委书记请假履行市纪委相关手续、并向党委书记请示。参加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务活动按照要求执行相关备案程序。

3)集团公司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请假需向党委书记、董事长请示。

4)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除参加由市委和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公务外出活动外,均须按照相关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备。

4.集团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请假形式包括当面请示、电话、书面批准等。

5.集团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请假不论长短均需按照规定执行请假手续。

6.子公司内部人员请假审批权限参照集团公司审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假别种类及待遇规定:

1.公假:经公司批准离岗参加培训、会议、调研、出差等活动均属公假,公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2.病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治疗休养的,须持医院诊断证明(旗区级以上医院诊断或住院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根据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正常发放基本工资与岗位工资,扣除绩效工资、计件工资等,五险两金单位承担部分正常缴纳,且不低于当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80%。具体为:

(1)年内(一个自然年度,下同)累计因病休假不超过2个月的(含公休节假日,下同)按照原工资标准发放。

(2)年内累计休病假超过2个月不超过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按天计发,下同);

b.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b.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c.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

3.事假:员工因个人事务需请假的,可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实际需要酌情准假。一个月事假累计不超过3天工资正常发放,超出部分按其工资总额÷21.75天×事假天数计扣。

4.婚假: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18天婚假,婚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5.丧葬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直系兄弟姐妹)7天,旁系亲属3天,属外地的路途可另计,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6.产假与护理假: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25日。根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从其规定并可报生育保险,公司不予发放工资;根据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次修正)》规定,额外增加60天为自治区规定,公司正常发放基本工资与岗位工资,扣除绩效工资、计件工资等,五险两金单位承担部分正常缴纳。

8.陪护假:由职工负责赡养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独生子女陪护假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陪护假累计10日,根据2018年10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务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规定,陪护假期间公司正常发放基本工资与岗位工资,扣除绩效工资、计件工资等,五险两金单位承担部分正常缴纳。

9.带薪年休假:

(1)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2)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工龄)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3)职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各部门、子公司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并结合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得跨年度安排。

(6)对于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未休且经书面提出放弃年休假的,单位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凡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无正当理由年休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缺勤论处。

(7)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本年度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的;

b.本年度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d.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e.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f.员工参加非工作原因的自主脱产学习满半年的。

10.其它假别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及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企管人事部负责拟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未尽事宜之处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本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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